赵某、钱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晚,被告人赵某与钱某在某市中心“星光”酒吧内因琐事与受害人孙某发生争执。赵某心生杀意,事先购买剧毒农药“百草枯”藏于口袋。在酒吧大厅人员密集处,赵某趁孙某不备,将农药倒入孙某饮用的高脚杯中。孙某饮下后出现剧烈呕吐、昏迷,被路人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孙某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系百草枯中毒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赵某与钱某事前虽无共同投毒故意,但钱某在明知赵某意图伤害孙某的情况下,仍协助赵某望风并提供容器,二人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案发后,赵某试图通过推搡钱某来掩盖罪行,该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中的错误认知,但整体为共同犯罪。
审理过程
本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孙某死亡与赵某投毒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查明钱某参与望风并提供工具,认定二人为共同侵权人。关于赵某推搡钱某的行为,合议庭结合正当防卫认定标准,认为其不具备防卫意图,不成立正当防卫,但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赵某、钱某对孙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20万元。鉴于赵某系主犯且手段残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钱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但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8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展示了公共场所投毒致人死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明确了共同侵权中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厘清了共同犯罪中内部推搡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法律界限,对司法实践中凶器认定、共同犯罪故意及高额人身损害赔偿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