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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李某、陈某故意伤害及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赵某(孕妇)与朋友在某市“夜色”酒吧参加聚会。当晚23时许,赵某因避让醉酒顾客李某,不慎触碰其身体,引发口角。李某随即情绪失控,从吧台处拾取一把水果刀,持刀刺向赵某腹部。同案人陈某见状未加制止,反而协助李某控制现场并阻止赵某呼救。赵某被刺后倒地,经路人报警,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经法医鉴定,赵某腹部创口长度超过规定标准,构成轻伤二级。案发时赵某怀孕约六个月,此次伤害导致其出现先兆流产症状,需长期卧床保胎,身心遭受极大创伤。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认定李某、陈某系共同犯罪。在民事诉讼阶段,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经司法鉴定中心确认,赵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且伤害行为与先兆流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结合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及伤情鉴定结论,认定李某、陈某对赵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民事赔偿部分,鉴于赵某为孕妇且遭受严重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李某、陈某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3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娱乐场所内突发暴力犯罪的法律责任。重点在于孕妇受害的特殊性,法院在认定共同犯罪连带责任的同时,充分考量受害人孕期身心受损情况,依法支持较高额度精神损害抚慰金,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及对暴力犯罪的惩戒力度。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