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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陈某、某化工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62岁的赵某在某化工厂担任清洁工。同日,员工陈某因与赵某发生口角,心生怨恨,故意将实验室未加盖密封的强腐蚀性化学试剂泼洒至赵某身上。赵某当场感到剧烈疼痛,经送某医院抢救,诊断为全身多处化学烧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查,陈某与另一员工孙某共同实施了该侵权行为,孙某负责递送试剂。赵某之子作为监护人及近亲属,主张相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伤二级。庭审中,双方就是陈某行为系故意还是过失存在争议,结合监控视频、医院病历记录中关于“锐器/液体泼洒”的描述,认定陈某主观上存在伤害故意。法院查明陈某与孙某构成共同侵权,依法确定责任分担。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陈某与孙某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为老年人,遭受严重身心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最终判决陈某、孙某共同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计14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职场中因个人恩怨引发的化学品伤害案件中,故意与过失的认定标准,以及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同时,体现了对老年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司法关怀,为类似职场伤害案件的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提供参考。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