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陈某等故意伤害及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孙某在某市“夜色”酒吧聚会。当晚23时许,被害人赵某(女,怀孕六个月)因醉酒独自在该酒吧休息区等候朋友。陈某等人酒后滋事,无故对赵某进行言语侮辱并推搡。赵某试图躲避并呼救,陈某遂上前用力推击赵某腹部,致赵某摔倒后脑及腹部撞击地面。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且导致胎儿宫内死亡。案发后,陈某等人试图逃逸,但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查明,陈某、刘某、孙某系共同犯罪,其中陈某为主要实施者,刘某、孙某负责望风及协助控制赵某。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赵某构成重伤二级。在刑事审判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与被告方就是民事赔偿事宜展开协商。鉴于案件涉及孕妇重伤及胎儿死亡,社会影响恶劣,且双方对部分赔偿项目(如后续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存在争议,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具体数值,但双方已达成初步调解意向,约定在刑事判决前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人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民事赔偿方面,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暂按每日50元计算至出院,具体金额待后续治疗确定)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85,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校园周边或社会娱乐场所欺凌孕妇的严重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竞合。重点在于共同犯罪的责任分担,以及重伤案件中营养费等未确定金额的处理方式,对司法实践中平衡刑事惩罚与民事救济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