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潜入被害人孙某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住宅内。孙某之母周女士发现后大声喝止并试图阻止赵某行窃,赵某随即对周女士实施暴力,将其推搡至墙壁,并试图强行控制周女士以实施性侵害。在反抗过程中,周女士持家中剪刀刺伤赵某面部。经报警,警方迅速到场控制赵某。经法医鉴定,赵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周女士作为受害人监护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并因长期精神压力产生严重焦虑,经专业机构评估需长期心理干预,且因伤情导致部分面部神经受损,存在一定程度的残疾风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周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刑事审判阶段,法院重点审查了防卫的时机与限度。鉴于赵某正在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周女士的反击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同时,考虑到赵某对周女士造成的精神损害及潜在的残疾影响,民事赔偿部分纳入附带民事诉讼审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赵某需赔偿被害人周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20,000元。鉴于赵某系入户实施性侵害伴随暴力,主观恶性极大,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一般,不予适用缓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遭遇入户性侵害伴随暴力时,受害人采取反击致侵害人轻伤一级仍属正当防卫,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同时,细化了此类恶性案件中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对保护住宅安宁与人身安全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