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在其位于某市某小区3栋202室的住所内,因不满养女张某(化名,12岁)考试成绩不佳,产生虐待念头。赵某将张某带至小区附近的废弃公园角落,使用绳索对张某双手及双脚进行捆绑拘禁,持续约两小时。期间,赵某多次殴打张某,致其面部、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赵某将张某拖拽至公园并实施捆绑的过程。次日,张某被路人发现并报警,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赵某在案发后试图掩盖罪行,辩称系过失致伤,但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证实其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赵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赵某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展开辩论。法院结合监控视频、法医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认定赵某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捆绑、殴打行为,致人轻伤一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赵某系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致伤,且手段恶劣(捆绑拘禁),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责令赵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致伤的法律后果,即使发生在非典型家庭场景(如公园),只要实施暴力致伤,即构成故意伤害罪。监控视频在认定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中的关键证据作用显著,警示监护人不得以教育为名实施暴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