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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7岁的未成年人张某在某化工厂实习,负责操作高温反应釜。当日,实习生李某因与张某发生口角,心生怨恨,趁张某调整阀门之际,故意向反应釜内注入强腐蚀性化学试剂,导致釜内液体剧烈喷溅。张某面部、颈部及双臂遭受严重烧伤,经紧急送医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面部瘢痕增生及双手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李某事后辩称系操作失误导致的过失行为,但监控录像显示其有明确的投掷动作,且其同事王某、赵某目睹全过程,证言一致证实李某系故意实施侵害行为。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李某的主观心态及张某的损害后果。针对李某提出的过失辩解,法院结合监控视频、证人王某及赵某的证言,认定李某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同时,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八级伤残,并核定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数额。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张某八级伤残,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张某作为未成年人,在实习过程中虽有一定安全意识不足,但李某的故意犯罪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且主要原因,张某无重大过错,不减轻李某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职场中未成年人遭受故意伤害的责任认定标准,强调了故意侵权与过失的界限。通过严密的证据链还原真相,保障了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职场安全管理及预防职场暴力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