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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周某故意伤害及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赵某(72岁)与儿子张某在市中心广场散步。被告人周某因醉酒与赵某发生口角,周某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赵某腹部。赵某倒地后,张某为制止周某继续行凶,捡起石块击打周某头部致其昏迷,随后赵某被送医。经鉴定,赵某腹部刀伤构成轻微伤,住院7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周某立案侦查。周某辩称张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张某击打头部力度过大,涉嫌防卫过当。赵某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张某因照顾父亲请假)等共计12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微伤。同时,对张某的行为性质进行认定,法院认为张某在赵某生命健康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实施反击,符合防卫起因、时间和对象条件,但考虑到周某已停止攻击,张某继续击打头部造成周某轻伤二级,超出必要限度,认定为防卫过当。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三、民事部分,鉴于周某系主要侵权人,张某防卫过当情节轻微,由周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令周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05,000元;赔偿张某因照顾赵某产生的误工损失5,000元,合计11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突发暴力事件中,亲属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界限。对于防卫过当导致第三人损害与受害人损害并存时,合理划分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比例,体现了司法对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与对过当行为的适度惩戒,具有典型的教学指导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