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周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周某与受害人赵某在某市“夜色”酒吧饮酒。期间,周某因琐事对赵某心生不满,趁赵某去洗手间之际,将含有致幻成分的不明粉末投入赵某饮用至一半的啤酒杯中。赵某返回后饮下该啤酒,随即出现头晕、幻觉、剧烈腹痛等症状,被路人送往市第三医院抢救。经诊断,赵某因药物中毒导致急性肝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并遗留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案发后,酒吧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周某投放粉末的动作,成为关键证据。赵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协助处理后续医疗事宜,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周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周某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与投毒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赵某监护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投毒行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第234条。鉴于赵某系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隐含监护人介入背景),且周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部分,认定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周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元,该金额在1万元以下范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展示了娱乐场所内投毒伤害案件的证据认定与责任划分。监控视频在锁定投毒动作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受害案件中参与诉讼的权利与责任,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强调了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与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