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周某(72岁)在市中心某步行街街头散步时,因避让行人与行人李某发生轻微肢体接触。李某随即情绪激动,上前对周某进行言语辱骂并用力推搡。周某试图后退避让,李某再次发力拖拽周某衣袖,导致周某失去平衡摔倒。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李某连续推搡、拖拽的全过程。周某倒地后头部撞击路边石阶,经送医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周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予以行政拘留,但鉴于造成轻伤后果,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周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高额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经核算总计约32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监控视频证据,确认李某存在主动攻击行为。针对李某辩称周某先有过错,法院结合现场视频认定李某行为超出正常防卫限度,属防卫过当。同时,考虑到周某年事已高,对突发危险反应能力较弱,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推搡、拖拽行为与周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进行激烈辩论,最终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和监控录像认定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依法减轻处罚。在民事赔偿部分,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周某自行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酌定李某赔偿周某经济损失30万元。李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街头冲突中推搡、拖拽行为致老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厘清了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对于监控视频在事实认定中的关键作用及老年人受害的特殊保护具有典型教学意义,警示公众理性处理街头纠纷。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