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孙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孙某与受害人赵某在某市中心繁华商场广场因琐事发生激烈争执。孙某情绪失控,从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取出自制简易爆炸装置,在赵某面前引爆。爆炸导致赵某面部、耳部多处撕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发时,商场内人群惊慌逃散,造成局部秩序混乱。孙某在爆炸后试图逃离现场,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调查,孙某主观上具有伤害赵某的故意,且无证据表明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要件。案发前,孙某曾因扰乱公共秩序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伤二级。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孙某行为性质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展开辩论。证人李某、周某出庭作证,证实孙某主动引爆装置且赵某未实施攻击行为。法院结合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及法医鉴定意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且在公共场所使用爆炸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孙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鉴于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判令孙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公共场所使用爆炸物伤害他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厘清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营养费等合理损失,法院依法予以全额支持,体现了对人身权益的严格保护,对类似恶性伤害案件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