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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刘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某市体育中心广场举办露天音乐会。高二学生赵某(化名)与同学在此休息时,遭遇刘某、孙某(化名)二人持仿真改装气枪在广场边缘嬉闹射击。刘某与孙某系共同侵权人,明知枪支具有杀伤力仍在人群密集区随意发射。赵某为躲避飞溅的弹丸试图后退,不慎被孙某射出的钢珠击中左臂,导致肱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公安机关立即介入进行刑事侦查,查明刘某、孙某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赵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且因伤残需长期护理。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产生重大分歧,赵某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要求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对刘某、孙某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十级伤残及护理期限。考虑到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侵权人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且赵某在躲避过程中未实施反击,不构成正当防卫,但侵权人存在重大过错。鉴于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且涉及刑事谅解,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孙某作为共同侵权人,对赵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赵某的伤残等级、护理需求及当地生活水平,最终确定赔偿总额为3.5万元,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刘某、孙某当庭支付赔偿款,赵某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第116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持枪伤害案件中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虽涉及刑事犯罪,但民事赔偿部分通过调解高效解决,体现了司法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与纠纷化解功能的结合。同时,厘清了受害人躲避危险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法律界限,具有典型的教学与检索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