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在其位于某市某小区3栋502室的住宅内,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激烈争吵。赵某随即从家中隐蔽处取出其非法持有的改装射钉枪,在张某试图离开时,持枪向张某腿部射击。张某中弹后倒地,经路人报警,民警迅速到场将赵某控制并扣押作案工具射钉枪。经法医鉴定,张某右腿股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家属积极联系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张某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赵某行为触犯刑法,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轻伤二级。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产生争议,但鉴于已构成轻伤二级且涉及枪支,依法按故意伤害罪审理。

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持有枪支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民事部分,判令赵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非法持有枪支并实施伤害行为的刑事定性,强调了枪支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同时,通过高额民事赔偿与刑事谅解的联动,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校园周边及居民区非法枪支治理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