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周某、孙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周某与孙某在街头因琐事发生争执。周某持砖块击打正在散步的孕妇赵某腹部,孙某在一旁助威并推搡赵某。经法医鉴定,赵某伤情为轻微伤,未造成胎儿损伤,但赵某因治疗产生误工损失。周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监护人孙某之兄孙大强未尽监护职责。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周某拟予拘留,但因刑事立案转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赵某诉请周某、孙某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伤情鉴定意见,确认赵某为轻微伤。法院查明周某与孙某构成共同侵权。考虑到周某未成年,其监护人孙大强需承担替代责任。赵某主张的误工费证据不足,但结合其收入状况酌情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二、周某之监护人孙大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孙某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赵某伤情轻微且已获部分谅解,判令周某、孙某共同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该金额在1万元以下。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街头钝器伤害孕妇案件中,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及监护人责任。轻微伤情形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误工费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强调对孕妇特殊群体的法律保护与侵权行为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