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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陈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在某市繁华街头因琐事与受害人赵某发生激烈口角。争执中,陈某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支非法持有的仿真枪改装而成的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当面向赵某射击。赵某头部及胸部中弹,当场倒地昏迷。路人立即拨打110报警,警方迅速到场控制陈某并扣押作案工具。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经抢救后遗留严重功能障碍。陈某到案后辩称系过失致人重伤,但监控显示其有明确的瞄准和击发动作。公安机关经刑事侦查,认定陈某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同时因其非法持有枪支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枪支性质鉴定报告、报警记录中陈某的供述以及目击证人证言。针对陈某提出的“过失”辩解,合议庭结合其持枪瞄准后射击的动作细节,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同时,确认赵某因重伤导致长期无法工作,误工损失事实清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罪行,酌情从轻处罚。民事赔偿方面,陈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陈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其中误工费核定为30,000元,符合1万元至5万元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展示了街头冲突升级为严重暴力犯罪的司法认定路径。重点厘清了“故意”与“过失”在持枪伤人场景下的界限,明确了重伤案件中误工费等间接损失的计算标准,对规范枪支类犯罪及人身损害赔偿具有教学参考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