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17岁,肢体残疾二级)在其位于某小区3栋502室的住宅内,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激烈口角。争吵中,赵某情绪失控,从厨房取出一把菜刀,持刀刺向李某腹部。李某倒地后,赵某随即停止侵害并报警。经法医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监护人张某积极赔偿李某医疗费及营养费共计8000元,并出具谅解书。本案有邻居王某、小区保安刘某等证人证言证实案发经过。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赵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未成年人、残疾人,且已赔偿获谅解,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作案时的主观故意及监护人监管责任,结合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赵某系未成年人及残疾人,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民事部分因已调解履行完毕,不再另行判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及残疾人犯罪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共同侵权或监护人责任背景下,强调监护人监管义务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同时通过缓刑适用彰显司法温情,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