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李某、陈某故意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5日晚,17岁的赵某在某市“夜色”酒吧饮酒后,因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随即纠集陈某(赵某的同学)对赵某进行围堵。在酒吧大厅,李某与陈某共同动手,对赵某实施推�、拳打,并强行将赵某拖拽至酒吧后巷。在拖拽过程中,赵某头部及面部多处撞击地面及墙壁,导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鼻骨骨折。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赵某被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住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0元。赵某多次要求李某、陈某赔偿,双方因责任分担问题协商未果,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伤情鉴定意见,确认赵某为轻微伤,虽不构成刑事故意伤害罪,但民事侵权事实清楚。法院结合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认定李某与陈某存在共同侵权故意,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导致赵某损害后果发生。鉴于赵某作为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饮酒及参与冲突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减轻侵权人的部分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及第一千一百7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陈某对赵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赵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李某、陈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三、李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78,000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共同侵权中未成年人参与冲突的责任认定规则。虽为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民事赔偿责任依然成立。通过划分责任比例,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与过错相抵原则的平衡适用,对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及青少年法治教育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