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孙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高中生赵某在某市街头偶遇熟人孙某。孙某因琐事对赵某进行言语侮辱并突然挥拳殴打,赵某随即躲闪并徒手推挡。在推挡过程中,赵某手中持有的用于清洗实验器材的少量浓盐酸溅出,导致孙某面部及手臂皮肤出现红肿、刺痛。经法医鉴定,孙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孙某报警,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孙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赵某随后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但鉴于孙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赵某行为属正当防卫,检察院建议从轻处理。赵某主张因处理此事产生误工费500元,要求孙某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孙某先实施暴力攻击的事实以及赵某反击行为的性质。经法庭调查与辩论,确认孙某先动手打人,赵某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进行的推挡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关于民事赔偿部分,法院核实了赵某因配合调查产生的误工损失证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判决宣告无罪。二、鉴于孙某对矛盾激化负有全部过错,驳回赵某要求孙某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三、孙某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损害,自行承担全部后果。本案最终认定赵某无罪,孙某因治安违法受罚,民事赔偿因正当防卫成立而由受害人自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学生在面对突发暴力侵害时,使用随身物品进行防御性反击若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对于“轻微伤”且存在“正当防卫”情节的案件,司法机关严格区分防卫行为与互殴,纠正了“谁伤谁有理”的错误观念,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弘扬正气具有典型教学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