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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李某、孙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赵某与朋友在“夜色”酒吧饮酒。23时许,赵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随即从吧台拿起一瓶未开封的啤酒瓶作为凶器,伙同孙某共同对赵某实施殴打。孙某负责控制赵某双手,李某用啤酒瓶猛击赵某头部。赵某倒地后昏迷,经路人报警,警方将李某、孙某抓获。经法医鉴定,赵某颅脑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一级。案发时,赵某曾试图反抗并推搡李某,但李某、孙某仍持续实施暴力,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案发后,赵某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因伤情复杂,后续康复费用高昂,目前医疗费总额尚未最终确定,但已产生巨额前期治疗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孙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重伤一级。关于正当防卫,合议庭结合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认定赵某虽有轻微反抗,但不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故不认定为正当防卫。双方就是否存在共同侵权及赔偿金额进行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侵权。鉴于赵某伤情严重,医疗费金额未确定,法院先就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确定部分予以判决,并责令李某、孙某连带赔偿赵某已产生的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对于后续未确定的医疗费,赵某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李某、孙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酒吧等娱乐场所突发暴力事件中,受害人轻微反抗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同时,针对重伤案件中医疗费金额未确定的特殊情形,确立了“先判已发生费用,后续另行起诉”的处理规则,平衡了诉讼效率与受害人权益保护,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