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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孙某、周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孙某因债务纠纷将赵某强行带至其位于某小区3栋502室的住宅内,限制赵某人身自由。期间,孙某伙同周某对赵某实施殴打,并使用绳索将赵某双手反绑在椅背上长达6小时。次日清晨,赵某被邻居报警后由警方解救,随即被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赵某右侧肋骨骨折伴血气胸,脾脏破裂,经手术治疗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赵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曾就此事与孙某、周某在派出所主持下进行治安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过大未达成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现由某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李某(邻居)关于听到呼救声并报警的证言,以及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针对孙某、周某辩称“仅系过失致伤”及“已达成和解”的意见,法院结合捆绑拘禁的时间、地点及暴力程度,认定其行为具有严重的主观故意,且治安调解未成功,不影响刑事定罪及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孙某、周某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人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被告人系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赵某的实际损失,判决如下:一、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孙某、周某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伤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区分了故意与过失在共同侵权中的责任承担。同时,揭示了治安调解不成不影响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的司法原则,对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具有典型教学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