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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李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某市“夜色”酒吧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执。李某伙同张某将赵某强行带至酒吧后巷仓库,使用绳索对赵某双手及双脚进行捆绑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三小时。期间,李某为逼迫赵某道歉,多次殴打赵某面部及背部,致赵某鼻骨骨折、肋骨骨折。次日凌晨,赵某趁看守松懈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出警,将李某、张某抓获,并立案侦查。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治疗后遗留左耳听力轻度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案发后,李某、张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试图通过赔偿获取谅解。

审理过程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对李某、张某提起公诉。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重新确认,确认其为十级伤残。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李某、张某系共同犯罪还是过失致伤存在争议,但鉴于有严密的捆绑拘禁行为,法院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人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含营养费等),并取得被害人部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展示了非法拘禁过程中伴随暴力致人伤害的法律定性。明确了在非法拘禁中实施殴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同时,体现了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责任分担原则,以及赔偿谅解对量刑的影响,对处理娱乐场所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具有教学参考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