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某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某中学高二学生李某(化名)因琐事与腿部残疾的学生张某(化名)发生争执。李某持折叠刀追刺张某,张某在躲避过程中,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随手抓起教室内的铁质教具反击,误伤李某面部。经法医鉴定,张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评定为八级伤残;李某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时教室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李某持刀行凶、张某被动防御的全过程。张某因伤残产生大量医疗费、护理费,且因腿部残疾需长期营养补充。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定张某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随后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其八级伤残。双方就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赔偿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监控视频、伤情鉴定报告及现场目击证人证言,重点审查了李某持刀攻击的紧迫性与张某反击的必要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持刀伤害他人,张某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实施反击,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张某反击中造成李某轻微伤,基于公平原则及学校安全管理疏漏,判决某中学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因侵权行为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张某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酌定赔偿总额为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七9条、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残疾人在遭受暴力侵害时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强化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导向。同时,细化了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安全管理义务的边界,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安全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