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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周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赵某某(72岁,退休工人)在市中心某步行街街头散步时,偶遇邻居周某。周某因邻里琐事对赵某某心生不满,双方发生口角。争执中,周某从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取出一瓶工业用强酸清洁剂,当街泼洒向赵某某。赵某某面部、颈部及双臂瞬间遭受严重化学灼伤,当场昏迷。路人报警后,赵某某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系因强酸腐蚀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周某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同时也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赵某某之子张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刑事审判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刑事审判阶段,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某的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周某的行为与赵某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是民事赔偿金额产生较大分歧,但考虑到周某认罪态度及赵某某家属急需赔偿,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同意在刑事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量,并承诺支付高额民事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民事赔偿部分,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周某需赔偿张某(受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共计520,000元。鉴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履行方式,法院予以确认。周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体现了刑事犯罪中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的交叉处理。通过调解协议确定50万元以上的赔偿范围,既抚慰了受害人家属,也影响了刑事量刑,彰显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保护生命健康权方面的核心地位,对街头突发性化学品伤害案件的责任认定具有教学参考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