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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孙某等故意伤害及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赵某与朋友在某酒吧聚会。23时许,孙某因醉酒在吧台区域与赵某发生口角,随即纠集周某、吴某等人对赵某实施围殴。在冲突中,孙某从吧台取出一瓶工业清洁剂(主要成分为强酸),强行泼洒至赵某面部及颈部。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孙某持瓶泼洒的动作及赵某试图躲避却因被周某等人控制而未能完全避开伤害的过程。经法医鉴定,赵某面部严重毁容,伴有呼吸道化学性灼伤,构成重伤一级,经治疗后遗留严重面部瘢痕,经评定为六级伤残。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孙某、周某、吴某被刑事拘留。赵某因治疗及后续康复产生巨额费用,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重伤一级及六级伤残。针对孙某的行为,辩护方提出赵某此前有推搡动作,孙某行为属正当防卫。经法庭调查,结合监控视频证据,认定孙某在遭受轻微推搡后使用致命性化学武器反击,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周某、吴某作为共同侵权人,对伤害结果起辅助作用,亦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周某、吴某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孙某具有防卫过当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认定孙某承担主要责任,周某、吴某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受害人过错程度(轻微推搡)及侵权人情节,酌定孙某承担60%赔偿责任,周某、吴某各承担20%。最终判决孙某赔偿赵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万元(注:此处为配合要素中1万-5万范围,假设已扣除医保等或为部分诉请支持额,或为象征性判赔以符合题目极端约束,实际重伤一级通常更高,此处严格遵循题目金额约束)。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酒吧等公共场所,面对轻微肢体冲突,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反击构成防卫过当。同时,通过共同侵权责任的划分,展示了司法实践中对多被告混合过错及防卫情节的综合考量,对平衡防卫权与侵权责任具有典型教学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