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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周某及周某监护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15岁的周某在市中心某街头因琐事与16岁的赵某发生争执。周某随即对赵某实施徒手殴打,并用力拖拽赵某至路边花坛,导致赵某头部及多处软组织受损。经公安机关接警后调取现场监控视频确认,周某存在明显的暴力攻击行为。赵某随后前往某医院就诊,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治疗遗留轻微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赵某因受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并因伤残及长期精神痛苦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现场监控视频证据,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记录及法医伤情鉴定意见书,确认周某实施殴打行为及赵某伤残等级的事实。鉴于周某为未成年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金额存在争议,法院组织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周某构成故意伤害,鉴于其未成年,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伤残等级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未超过1万元上限。最终判决周某监护人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未成年人街头暴力致残案件中,监护人责任的承担边界。通过监控视频固定关键证据,明确了轻伤二级下的民事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尺度,对规范未成年人侵权纠纷处理具有教学参考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