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某私立学校教师赵某在放学后的学校操场边,因学生孙某(化名,12岁)未按时完成作业,赵某情绪失控,将孙某带至学校偏僻的器材室。赵某使用绳索对孙某实施捆绑拘禁,并用皮带多次击打孙某背部及腿部,持续约一小时。期间,孙某大声呼救,被路过的一名保安发现并报警。警方赶到时,孙某已出现昏迷、呼吸困难症状,被紧急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孙某存在多处骨折、内脏出血,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赵某在案发后试图掩盖事实,但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证实了其虐待行为。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赵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赵某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审理中,赵某家属积极赔偿孙某医疗费及经济损失,并出具谅解书。鉴于赵某系初犯,且案发后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赵某赔偿孙某经济损失8000元,并支付误工费等共计9000元,总计1.7万元,但因造成重伤一级,已超出治安处罚范畴,进入刑事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教育工作者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特定的保护与教育职责,任何超越教育惩戒界限的暴力行为,尤其是造成重伤后果的,必将受到刑法严惩。同时,本案体现了刑事和解与缓刑制度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