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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孙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孙某在市中心某商场广场参加露天音乐会时,因琐事与受害人赵某发生口角。孙某随即从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取出自制简易爆炸装置,在人群密集处引爆。爆炸导致赵某面部、耳部多处撕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并产生严重精神创伤。案发时,赵某曾试图推开孙某以阻止其再次操作爆炸物,但孙某已按下引爆器。该事件造成现场多人恐慌,赵某因遭受严重精神痛苦,主张高额赔偿。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孙某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伤一级。同时,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认定孙某的行为虽由赵某先前的推搡引发,但孙某使用爆炸物手段极其残忍,远超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孙某具有防卫过当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孙某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孙某的过错程度、赵某的精神损害后果,判决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民事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防卫行为的限度认定标准。同时,确立了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且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标准,对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及公民自卫权边界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