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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孙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赵某(72岁)与侵权人孙某在某市中心广场散步时,因孙某横穿马路未注意避让,与赵某发生轻微肢体接触。孙某随即对赵某进行言语辱骂并动手推搡,赵某年老体弱,失去平衡后头部重重撞击在广场石凳上。经医院紧急抢救,赵某被诊断为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一级,构成一级伤残。事发后,孙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五百元的治安处罚。赵某家属多次与孙某协商民事赔偿,双方曾达成初步调解意向,但因孙某拒绝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导致调解协议未能最终履行,赵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伤情鉴定意见书,确认赵某重伤一级的损害后果与孙某的推搡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针对民事赔偿范围,双方就是否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具体金额产生争议。鉴于孙某已受治安处罚,且赵某伤情极其严重,需长期护理,法院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但孙某坚持认为治安处罚已涵盖法律责任,拒绝额外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致使调解协议未能达成最终效力,案件进入判决阶段。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赵某为老年人,孙某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导致重伤一级,情节恶劣,孙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赵某的实际损失、当地生活水平及侵权人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未确定具体数值,暂按法定上限支持。最终判决孙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公共场所因轻微冲突升级为暴力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中,治安处罚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特别针对老年人受害及重伤一级后果,确立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独立赔偿原则,即便调解协议存在争议,司法仍需对侵权人的严重过错行为进行实质性惩戒与救济。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