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陈某虐待致伤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与其养父赵某(系重度肢体残疾人,需依靠轮椅出行)在某市“夜色”酒吧聚会。赵某因行动不便未能及时饮酒,陈某遂心生不满,在酒吧包厢内对赵某实施徒手殴打。陈某先是用脚踢踹赵某腿部,随后多次拳击赵某头部及面部,并推搡赵某致其从轮椅摔倒在地,头部撞击地面。事发后,赵某被路人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考虑到双方系养父子关系且赵某伤情已稳定,在派出所主持下双方曾尝试治安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果。赵某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陈某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伤情鉴定意见,确认赵某为轻伤一级。针对赵某残疾状况,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残疾等级进行评定,认定为八级残疾。审理过程中,法院指出陈某作为监护人,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负有特定保护义务,其实施暴力行为严重违背监护职责。鉴于双方曾进行治安调解但未果,且陈某认罪态度一般,法院决定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第234条。鉴于陈某系赵某监护人,负有特殊照护义务却实施侵害,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赵某系残疾人,部分护理依赖,且双方存在亲属关系,酌情从轻。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民事赔偿方面,认定陈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监护人虐待残疾被监护人致伤的法律责任,强调了监护职责的强制性。在娱乐场所发生的家庭内部伤害案件中,即便有治安调解情节,若涉及残疾人权益侵害,司法实践仍倾向于通过刑事制裁与民事赔偿结合,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具有典型的教学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