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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钱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与钱某在某市步行街街头偶遇受害人孙某(15岁)。赵某因言语挑衅,对孙某实施推搡并试图强行拉扯其衣物,钱某随即上前协助控制孙某,二人行为逐渐升级为暴力侵害。在孙某反抗过程中,赵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击孙某腹部,钱某在一旁助威并按住孙某四肢。孙某因肝脏破裂、大出血经抢救无效,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一级,并构成五级伤残。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侦查,查明赵某、钱某系共同犯罪,赵某为实行犯,钱某为从犯。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指控赵某、钱某犯故意伤害罪。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孙某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孙某为重伤一级,五级伤残。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量刑情节展开辩论,重点围绕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具体作用及赔偿谅解情况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二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赵某有期徒刑五年,钱某有期徒刑三年。民事赔偿部分,判令赵某、钱某连带赔偿孙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反映了街头针对未成年人的伴随性暴力侵害犯罪。通过严惩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明确重伤一级致残的民事赔偿标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对遏制街头暴力、规范侵权赔偿责任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