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某中学高二学生赵某因琐事与同学刘某发生争执。赵某心生怨恨,从家中取出其父亲收藏的一支仿真气枪,埋伏于学校后巷。当日放学途中,赵某持枪对刘某射击,致刘某左臂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赵某主动投案,但拒绝赔偿。刘某因治疗及休养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经核算,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2万元。赵某家属虽表示愿意赔偿,但双方就是否构成自首、赔偿金额等关键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刘某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合并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认定自首、枪支性质及伤情等级展开辩论。经法庭调查与质证,确认赵某持枪伤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针对民事部分,法院重点审查了刘某提交的医疗票据、误工证明及收入流水,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对误工费等合理性费用进行了逐一核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元。鉴于赵某系初犯且案发后有一定悔罪表现,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大部分款项,剩余部分限期支付。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校园周边枪支类凶器伤害案件中,刑事定罪与民事赔偿的衔接。重点展示了轻伤一级案件中,误工费等间接损失的计算标准与证据要求,为处理校园暴力引发的刑附民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强调了未成年人持械伤人的法律严惩导向。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