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周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周某伙同李某、王某等人在市中心广场酒吧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害人赵某(系下肢残疾人士,拄拐行走)途经此处,被李某言语挑衅后,周某纠集李某、王某等人对赵某实施徒手殴打。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三名被告当面对赵某拳打脚踢,致赵某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未构成轻伤,故未追究刑事责任,但引发民事侵权诉讼。赵某因受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但部分护理费用因家属自行照料,具体金额尚未由专业机构最终确定,需结合当地标准及医嘱综合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治安调解未果,赵某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确认周某、李某、王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针对赵某残疾情况及护理需求,法院结合医院诊断证明及当地护工市场指导价,对护理费等未确定的赔偿项目进行了酌定计算,认定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周某、李某、王某对赵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自身过错较小,三被告负主要责任。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2,500元。其中护理费参照当地同类人员劳务报酬标准,结合赵某残疾等级酌情确定具体数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聚众斗殴中虽未达刑事轻伤标准,但造成轻微伤仍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重点展示了在受害人为残疾人且部分费用(如护理费)未确定具体金额时,法院如何依据监控证据及当地标准进行酌定,对同类案件赔偿范围的认定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