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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陈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17岁)与被害人赵某(16岁)因琐事在“夜色”酒吧发生争执。陈某纠集他人在酒吧包厢内对赵某实施围堵,并多次用力推搡、殴打赵某。赵某在躲避过程中头部撞击吧台边缘,导致颅脑严重损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经抢救后遗留严重智力障碍。案发后,陈某家属积极联系赵某家属,双方曾就是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初步治安调解意向,但因赵某伤情恶化,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协议未能最终履行。赵某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复核,确认重伤一级。针对民事部分,双方曾就有过治安调解过程,但因未达成最终生效协议,且涉及刑事犯罪,民事赔偿责任需结合侵权事实重新认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陈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陈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陈某未成年,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综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判决陈某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0,000元,由陈某监护人代为支付。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8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校园欺凌延伸至校外娱乐场所的复杂情形。明确了未成年人在校外实施严重暴力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与监护人民事赔偿责任,强调了治安调解不替代刑事追责与民事全额赔偿的法律原则,对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