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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病假工资比例产生争议,案件涉及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的劳动权益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因重感冒入院治疗,持续病休至6月。期间向公司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但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按最低标准支付60%工资。张某某认为病假工资应按正常出勤比例发放,企业未履行法定责任,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病假期间工资应按正常比例80%发放,企业仅支付60%属违法;公司辩称已按地方最低标准执行,且张某某病假期间未提交完整医疗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出示病假工资计算依据,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未明确病假工资比例。员工出示了医疗证明和工资流水,证明实际收入与约定不符。双方就工资比例标准展开辩论,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法定要求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支付张某某病假工资差额约3.5万元,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足拖欠部分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分析启示:员工病假期间应妥善保存医疗证明等关键证据,企业需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病假工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需注意病假工资比例的法定底线,避免因制度缺失引发纠纷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