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年假未休获3.5万元补偿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年假未休获3.5万元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年假补偿争议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9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工作年限累计5年。公司虽制定年假制度但未实际落实,每年口头告知因业务繁忙无法安排年假。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时,公司未支付应休年假工资。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三倍工资补偿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安排年假应支付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年假安排方式,且员工未主动申请。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5年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证明年假工资未计入薪酬。公司出示《员工休假管理办法》及员工签字的制度告知书,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制度合法性及执行证据,发现公司未提供年假安排记录及员工同意书面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19-2023年度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共计约3.5万元,对三倍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年休假权利及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休假制度执行记录,员工应及时要求休假并保留沟通证据。本案因公司未证明已安排年假且制度未明确执行方式,导致部分支持补偿请求,但未达到三倍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