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病假工资拒付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民企病假工资拒付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病假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同年5月突发重病住院治疗。其按公司要求提交了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及诊断书,但公司以'未提供完整病历材料'为由拒绝支付病假工资。张某某在医疗期满后被迫离职,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并要求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医疗期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及补偿金;公司辩称员工未履行病假申请书面手续且病假时长超出法定标准,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与工资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交了部分考勤记录但未完整证明张某某旷工情况。员工提交的医疗证明显示其医疗期为90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时长不符合医疗期规定。仲裁委依据《企业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认定公司违法,支持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医疗期规定补发张某某病假工资约3.5万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企业应支付病假工资,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员工病假期间合法权益,员工需及时提交医疗证明并保留证据。若未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员工可主张经济补偿。本案中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医疗期条件,导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