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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医疗期超限病假工资补偿争议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医疗期超限病假工资补偿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病假工资补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2024年6月罹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张某某主张其医疗期未满应按原工资80%支付。2024年11月张某某医疗期届满复工时,公司拒绝支付差额约3.5万元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医疗期未满应足额支付病假工资,公司认为已按最低标准支付且医疗期已结束。双方对医疗期认定标准及工资计算比例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次调解,员工提交了三甲医院诊断证明及治疗记录,公司质疑证明连续性。经核查,张某某病假天数已超出法定医疗期,但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地方病假工资标准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除补发病假工资差额外,还需支付医疗期满后未及时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分析启示:医疗期认定需结合医院证明与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应完善病假工资支付制度。员工应注意保留完整医疗证明,公司需规范休假审批流程。本案因医疗期届满后劳动关系处理不当导致部分胜诉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