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工资被拒仲裁依据59条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病假工资被拒仲裁依据59条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病假工资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张某某因突发重病住院治疗,持续请假两个月。期间张某某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了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单,但公司以'未提供单位盖章'为由拒绝发放病假工资。2024年6月张某某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应依据劳动法第59条支付病假期间工资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根据劳动法第59条,员工患病期间公司应支付病假工资。公司答辩:员工未按公司制度提供完整医疗证明材料,且未履行审批手续,存在过错。双方对'医疗证明有效性'及'工资支付标准'存在根本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了两次庭审,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假单及住院记录,公司质证认为证明材料未加盖公章。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举证,其仅提供内部考勤制度文件。最终仲裁委认定公司病假工资支付标准违法,支持张某某主要诉求。在证据采信环节,仲裁委采纳了医疗证明的电子版存档记录,认定公司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张某某2024年4-5月病假工资共计约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公司需在15日内完成支付。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资:(一)因工负伤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二)患病或者负伤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工资。医疗期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分析启示:1. 病假工资支付义务不因员工未提供单位盖章证明而免除;2. 用人单位未建立完善的病假材料核查机制存在过错;3. 医疗期工资标准应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建议企业完善病假管理制度,同时员工应留存就医记录等关键证据,及时主张权益避免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