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假工资被拒补偿基数争议
案件标题:员工年假工资被拒补偿基数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产生争议,仲裁委介入审理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0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因工作调动未休完年度年假。离职时主张公司应按年度总收入计算未休年假工资,但公司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核算,双方就补偿标准产生分歧。员工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公司则提供员工手册和休假审批流程说明
争议焦点:员工认为年假工资应包含奖金等全部收入,公司称仅按基本工资计算符合内部规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员工出示工资条证明收入构成,公司反驳称奖金属于绩效部分。经核对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仲裁委确认双方对计算基数存在实质性争议,要求企业补充工资结构说明后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员工主张,认定年休工资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裁决公司补发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保留完整工资结构证明,企业需明确休假工资计算规则。本案虽支持员工主要诉求,但因奖金性质界定存在困难,仅按基本工资核算部分获支持,提示争议需结合证据细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