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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未休员工索赔遭基数争议

案件标题:年假未休员工索赔遭基数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假补偿产生纠纷,案由涉及年休假未休补偿金计算基数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员工,工作期间连续多年未享受年休假。2024年某月离职时,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补偿金,但公司以'已安排调休'为由拒绝。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证明实际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水平,但公司抗辩称补偿金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按实际月工资计算3倍未休年假补偿;公司认为应按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且称已通过调休方式弥补年假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出示了2020-2023年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离职前申请年假的邮件记录。公司提交了内部排班表及《员工手册》相关内容,但未提供有效调休证明。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工资结构及未休年假期间的出勤情况,就补偿基数展开询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未休年假补偿,但明确说明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为标准,最终裁决公司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关于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妥善保存休假安排记录,员工需提供完整出勤证明及工资构成材料。补偿金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准,非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维权时注意保存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