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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假未休索赔遭拒仲裁改判

案件标题:员工年假未休索赔遭拒仲裁改判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普通员工,因公司未安排年休假导致争议,案件涉及年假天数认定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离职时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其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员工称工作满12个月应享5天年假,但公司仅安排2天,其余3天未处理。公司则称员工未提前申请且存在旷工情况,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休未休年假工资约3.5万元,公司认为员工未按规定申请且存在违纪行为,双方对年假天数计算标准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作邮件截图及离职证明,证明实际工作年限。公司虽提出员工存在未申请年假的情况,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要求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最终认定公司未履行年假安排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休年假工资约2.8万元,按实际工作年限折算3天年假补偿,其余诉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员工年假权益,未安排年假需支付三倍工资差额。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年假管理制度并妥善保存考勤记录;员工应确保持工年限证据完整,天数认定需结合实际工作时间与法规标准。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