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国企员工年假未休补偿基数争议

国企员工年假未休补偿基数争议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年假未休补偿基数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年假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普通员工。2024年离职时,公司未安排其享有任何年休假,也未支付相应补偿。张某某主张按照上年度月工资1.5倍计算补偿,公司则以企业内部规定为由主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双方就年假工资基数产生重大分歧,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年假工资应以实际收入为基数,企业认为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争议核心在于企业是否依法足额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及考勤表,证明其月均工资约3.5万元。企业则出示内部《休假管理办法》,主张年假补偿基数受政策限制。仲裁委要求企业补充工资构成说明,但企业未能提供完整证据,最终采信员工主张的工资基数。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企业需支付张某某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共计约4.2万元,其中包含按实际工资基数计算的补偿部分。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年假工资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计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工资基数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全部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休假制度文件,确保与法律规定不冲突。劳动者应留存工资单、社保记录等证明收入的材料,维权时重点围绕工资基数举证。若企业单方规定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可主张按实际收入计算补偿。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