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付病假工资 张某某索赔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付病假工资 张某某索赔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病假工资问题产生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劳动法第59条适用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向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病假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司以'未提交完整请假手续'为由仅支付了基本工资,未发放病假工资。张某某在病愈返岗后,发现公司执行标准与法律规定存在差异,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依据劳动法第59条支付全额病假工资,公司则称员工未按规定提交病假条且未办理相关手续,认为其行为构成旷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与工资发放明细,公司仅出示了部分打卡记录。张某某提供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及微信请假截图,证明已履行请假义务。仲裁员指出公司未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遂采纳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补发张某某病假期间工资差额约3.5万元,并支付未及时支付工资的5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59条明确规定,对医疗期内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病假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病假管理制度,及时核实医疗证明。员工需保留就诊记录等关键证据,病假工资争议需结合考勤、工资结构等综合判定。本案中企业未举证证明员工存在违规行为,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