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高管休病假工资被拒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高管休病假工资被拒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病假工资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管,2024年3月因重病住院治疗,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建议休养三个月。张某某按公司规定提交了请假申请及医疗证明,但公司以未提供正规病假单为由,拒绝支付病假期间工资。2024年7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三个月病假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且其提交的医疗证明已符合公司内部规定;公司则认为高管应承担更高责任,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正式病假单,否则视为旷工。双方对病假工资支付条件及高管责任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书、请假记录及公司内部病假申请流程文件;公司仅提供员工手册中关于病假单的要求条款,未出示张某某未履行手续的证据。仲裁员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为公司未证明张某某未履行请假义务,且高管亦享有法定病假权益,遂支持张某某部分诉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病假期间工资约3.5万元,并赔偿未及时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应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高管作为企业核心人员,同样受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需完善病假管理制度,但不得滥用格式条款规避法定义务。劳动者主张病假工资时,应保留医疗证明、请假记录等关键证据,及时通过法定程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