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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员工病假工资被拒假条有效性成关键

案件标题:孕期员工病假工资被拒假条有效性成关键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病假工资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怀孕期间因身体不适于同年4月请假就医。其按照公司规定提交了医院假条及病历资料,但公司以假条未签字为由拒绝支付病假工资。张某某主张公司规定未明确要求假条签字,要求公司按劳动法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双方协商未果后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病假工资应按劳动法第59条支付,公司反驳称假条未符合内部规定流程,主张假条无效从而无需支付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证明、请假记录及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文。公司质证认为员工未按程序提前申请且假条未签字,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规定明确要求签字。仲裁委依职权调取公司考勤系统记录,确认员工请假时段确有就医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病假期间工资约3.5万元,并认定公司病假工资支付标准违反劳动法第59条对孕期员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期限。

分析启示:孕期员工病假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企业规定不得与劳动法冲突。员工应留存医疗证明及请假记录,企业需明确病假审批流程。仲裁机关可根据实际就医情况推定假条有效性,企业单方面否定需承担举证责任。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