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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年假未休补偿基数争议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年假未休补偿基数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休假未休及补偿计算基数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员工,工作期间连续任职满12个月。2024年某月离职时,公司未安排其休年假亦未支付相应补偿。张某某主张应按全年工资总额计算未休年假工资,公司则以仅发放基本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就补偿基数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要求以包含绩效奖金和岗位补贴的全部收入作为补偿基数;公司认为年假工资应仅以基本工资计算,且员工未主动申请休假应自行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考勤记录及离职证明等证据。公司答辩称已制定休假管理制度,且主张员工未提出休假申请。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原始劳动合同及公司制度文件,最终依据工资支付凭证认定补偿基数包含全部应得工资。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休年假工资约3.5万元,其中包含绩效奖金与岗位补贴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年假工资计算基数包含劳动者全部工资收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年假补偿计算标准并规范休假制度,员工需保留完整工资凭证以证明收入构成。仲裁实践中,未休年假补偿基数争议多因企业未清晰说明计算方式引发,主张方需证明工资结构包含应计部分。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