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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员工年假未休获赔3.5万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员工年假未休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休假未休产生劳动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任职期间公司未安排法定年休假。2023年12月张某某离职,同年12月31日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主张公司未安排年假应支付3倍工资补偿。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显示年休假需员工主动申请并经审批,但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或存在员工拒绝休假的情况。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保障年休假权益,公司则抗辩称已通过规章制度明确休假流程且员工未主动申请。双方对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公示、员工是否履行申请义务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休假审批系统数据等证据,公司仅出示《员工手册》修订记录。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及离职证明,证明工作年限。仲裁委认定公司虽制定制度但未有效落实,且未提供员工拒绝休假的证据,员工主张具有合理性。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0-2023年度未休年假工资补偿约3.5万元,对三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须确保年休假制度实质执行,单靠书面规定无法免责。员工应注意留存休假申请记录,主张补偿时需证明实际未休假情况,且维权时效为离职之日起一年。本案中,公司制度未有效告知且未证明员工放弃休假,导致部分责任承担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