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假未休公司拒赔仲裁败诉
案件标题:员工年假未休公司拒赔仲裁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休假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3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满12个月后未享受年休假。2024年3月离职时,张某某发现工资条中连续3个月有加班费记录但无年假补贴,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公司称已通过调休方式安排年假,但未能提供相关考勤记录或休假审批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安排年休假应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通过加班抵扣方式落实年假制度,且工资条显示有加班费即视为已结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员工休假记录,但仅提供部分部门的考勤表。张某某出示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工资条,显示每月加班费为2000元。仲裁委认定工资条未明确标注年假折算标准,公司未能证明已安排法定年假,故支持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休年休假补偿金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未安排休假的应支付3倍日工资报酬
分析启示:工资条可作为间接证据证明年假权益,但需配合考勤记录使用。小微企业更应注意规范休假制度,避免因证据缺失承担赔偿责任。仲裁时效为1年,建议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