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员工仲裁确认工资基数
案件标题:未休年假员工仲裁确认工资基数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未享受法定年休假。2025年3月离职时主张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约3.5万元,但公司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为由仅同意支付1.2万元。双方就工资构成及基数计算标准产生分歧,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远高于基本工资。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年假工资,企业坚持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未明确约定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且未提供考勤记录证明张某某存在请假或旷工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及工作证。企业反驳称员工主动放弃休假,但无法提供书面证据。仲裁员要求企业补充劳动合同条款,最终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认定企业应按实际工资基数支付补偿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企业需按张某某实际收入基数补足年假工资差额,共计支付约2.3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年假工资计算标准并在合同中约定。员工需保存完整工资凭证证明收入基数,若企业未依法支付,可主张差额部分。仲裁时注意时效期间为一年,证据链完整性决定胜诉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