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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时效内主张病假工资获支持

案件标题:医疗时效内主张病假工资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病假工资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张某某因急性肺炎住院治疗,按规定向公司提交了病假申请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但公司以未提供完整医疗材料为由,拒绝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张某某在医疗期满后第12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病假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应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3月工资,公司抗辩称员工未提交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原件,且病假天数超出法定医疗期。双方就医疗证明的有效性、病假工资计算标准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出示了病假单复印件、住院记录及医保就诊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考勤制度文件。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且符合《职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关于医疗期证明形式的要求。公司未能证明已告知具体证明材料要求,亦未提供员工旷工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病假工资约3.5万元,扣除因员工未及时补交部分材料导致的5日工资扣款。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职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第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告知病假证明要求,员工需在医疗期内及时提交有效证明。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时效届满后主张权利可能丧失胜诉资格。病假工资计算应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要求额外证明材料。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